购进尚未被抓 检察院:应以非法经营罪未遂惩处

       近年以来各地烟草局、工商部门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,打击无证照经营、制售、卷烟等涉烟犯罪。不少犯罪嫌疑人因此被抓判刑或处罚金,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正常市场秩序,净化了烟草市场。但在今年许昌破获非法销售假冒卷烟案件中,嫌疑人某为谋取暴利,多次买进假冒卷烟意欲获利,不料被警方查获,100余万支卷烟被没收。某虽被带回警局调查,但究竟如何对其量刑却成了问题。

       对于某购进,但尚未便被查获的问题,禹州市检察院某检察官指出可从以下4个方面来分析定:

       首先可从法定犯罪角度加以分析,虽然某并没有的行为,但其多次购进假冒卷烟无非就是为了销售盈利。而且销售行为仅仅是非法经营行为的一个复合环节,的生产、通、储存,最终的落脚点都是用于销售获利。所以即使是某尚未销售即被查获,依然不构成未遂。

       其次是从司法解释来看,嫌疑人生产、购买假冒卷烟的目的,就是为了销售。即使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行销售之举,其行为依然具有社会危害。而且从立法的本意来看,已经把生产、购进的行为作为了非法经营罪的目的,由此这类犯罪可以说是存在着既遂和未遂形态的。

       再者从此类案件的罚金刑来看,本案中某没有销售行为,也就没有非法所得。所以某尚未的行为应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未遂形态。

       由于某购买的尚未及,所以其对市场秩序造成的扰乱要比已的行为小的多。综上,鉴于某尚未的情况,应以非法经营罪的未遂形态加以惩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