还是牢饭好吃:拘留刚满抢烟一盒获刑三年
宁国陈某曾因抢夺、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,因盗窃罪、罪被判刑,2016年10月17因盗窃被行政拘5,拘留期限刚满,陈某因进店香烟再次入狱。
2016年10月23晚7时左右,陈某携带剪刀行至宁国市区宁阳东路一家烟酒店,见店内只有金某独自一人,便心生歪念,店内向金某索要香烟,期间亮出携带的剪刀并以言语相威胁,劫得“苏烟”一盒,期间,金某为拖延时间以便报警,主动给予陈某“中华香烟”一盒。案发后,经鉴定,涉案“苏烟”香烟价值人民币45元,“中华香烟”价值人民币45元,皆已发还给被害人金某;陈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,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
审理认为,陈某采取暴力、胁迫的手段,劫取他人财物,价值人民币45元,其行为已构成罪。涉案“中华香烟”系金某为争取报警时间,主动要求给予陈某,陈某对该盒香烟无犯罪的主观故意,对该盒香烟的价值应从指控的财物价值中予以扣除。依据陈某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。对查扣的犯罪工具“剪刀”一把,予以没收。